1.1
維護並遵守書面和全面的安全性原則和支持管理框架,並根據該策略制定標準和指南,以保護資料的機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CIA),包括鄧白氏資料。安全政策應解決: (a) 通過風險評估針對資訊安全的每個領域(即訪問管理、系統開發和變更管理等)確定的資訊安全風險和控制措施,並應酌情制定和實施補充政策;(b) 反映適用法律的要求;(c) 適用於所有員工;以及(d) 接受年度審查並更新以解決:(i)相關組織變化,(ii)鄧白氏合同要求,(iii) 已確定的資訊資產威脅或風險,以及 (iv) 適用法律的相關變化。
1.2
公司理解並承認,與 鄧白氏資料的機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CIA) 相關的風險環境可能會不時變化,並且可能需要修改有效的安全實踐以應對和減輕此類風險,包括執行比當時實施和/或描述的更嚴格的安全實踐。公司同意採取合理步驟,根據鄧白氏誠信原則所確定並提出的要求,修改此類安全措施。
1.3
除非適用法律禁止,否則公司應對在雇用或開始聘用時有權訪問鄧白氏資料的員工進行背景驗證調查。公司應對所有個人進行全面的背景調查,包括員工和承包商,他們對存儲鄧白氏資料的系統或物理環境有物理或邏輯存取權限,並確保那些背景調查與所述記錄和雇傭不一致的個人無權訪問鄧白氏資料。
1.4
確保在員工入職時和之後每年向公司員工提供安全意識培訓。安全意識培訓課程應包括但不限於與可接受使用、資料分類和社會工程(包括網路釣魚)相關的資訊和最佳實踐。
1.5
定期評估組織資訊系統的運行以及鄧白氏資料的相關處理、存儲或傳輸對公司組織運營(包括使命、職能、形象或聲譽)、組織資產和個人造成的風險。
1.6
如果公司得知或有理由相信已確認的與鄧白氏資料相關的安全事件已發生,公司應在 48 小時內通知鄧白氏。此類通知應總結合理細節以及盡公司在通知時所知悉的下列情況:(i)事件本身;(ii) 對鄧白氏以及受此類隱私或安全事件影響的個人的影響;以及 (iii)公司已採取或建議採取的糾正措施。如果發生安全事件,公司應與鄧白氏合作,以糾正或減輕任何安全事件引起的任何資訊安全威脅、風險或其他問題。
1.7
公司應確保作為其漏洞管理計畫的一部分,定期審查歷史審計日誌,以確定在鄧白氏資料所在的系統中發現的漏洞是否曾被利用過。如果發現此類利用行為,公司同意在確認利用時立即通知鄧白氏,並告知其利用的日期、時間和方法。公司進一步同意,如果在此類利用過程中洩露了鄧白氏資料,公司將在確認後向鄧白氏報告。
1.8
公司應防止未經鄧白氏書面同意向第三方披露鄧白氏資料或與鄧白氏資料或其結構相關的資訊(例如:記錄和欄位資訊)。
1.9
公司應實施正式記錄的事件管理政策,其中包括:(a) 明確定義的管理和用戶角色和職責;(b)就影響鄧白氏資料安全的事件和事件設立報告機制,包括報告涉嫌未經授權或非法訪問、披露、丟失、更改和銷毀鄧白氏資料的行為;(c) 在合理的時間範圍內實施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程式,並與安全事件的性質和造成的傷害或潛在傷害相匹配;(d) 根據適用法律向相關部門通知的程式。
1.10
在資訊系統的外部邊界和關鍵內部邊界監控、控制和保護組織通信(即公司資訊系統傳輸或接收的資訊)。
1.11
公司將實施並維護技術措施,以防止螢幕抓取或機器人收集鄧白氏資料(例如:CAPTCHA、蜜罐、速率限制)
1.12
如果公司要利用分包商來支持提供給鄧白氏的服務,則必須提前通知鄧白氏。通知中將包括公司對這些分包商進行的最新盡職調查評估。
1.13
公司同意全力配合鄧白氏對公司提供的服務、安全控制和/或軟體資訊的任何合理要求,並盡商業上合理的努力在鄧白氏設定的任何要求的時間參數內迅速進行合作。公司理解並同意,在監管或法律資訊請求的情況下,此類時間參數可以是緊急/即時的。
1.14
公司同意尋求所有關鍵人員和其他人員的協助,以回應鄧白氏關於鄧白氏和公司之間協議範圍內的服務和/或軟體的任何資訊請求。公司應鄧白氏的要求提供相關檔、報告和證據以供審查。
1.15
經合理通知並在正常工作時間內,鄧白氏有權每年一次(除非有重大安全事件,在這種情況下允許進行第二次審計)檢查和察看公司的安全政策、流程、控制和其他相關證據,以確定是否符合本要求中規定的要求。此類審計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驗證是否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包括與反腐敗、欺詐、賄賂、出口管制和貿易制裁相關的法律。如果不適合在公司所在地進行實地檢查,則可以通過遠端驗證共用政策、書面證據、控制證據、報告、螢幕截圖來證明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為避免疑問,此處包含的任何內容均不允許鄧白氏審查與公司的其他合作夥伴有關的機密資料。鄧白氏應自行承擔與本要求中描述的審計相關的成本和費用。公司應根據已確定結果的嚴重性確定補救工作的優先順序,並迅速採取行動解決鄧白氏發現的所有已確定的“關鍵”或“高風險”發現。公司將根據我們共同商定的審計結果補救時間表(不超過 120 天)對發現的結果進行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