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條款與條件

鄧白氏根據雙方簽署的具體訂單向客戶提供該訂單所明確列明的資訊、軟體或其他產品或服務(以下簡稱“服務”)。鄧白氏與客戶之間未簽署主協議的某具體訂單均應適用本通用條款與條件(以下簡稱“本通用條款”)。鄧白氏可能會基於法律變更或服務變化等原因不時修改本通用條款,修改后版本將于發佈之日起生效。生效后的通用條款版本將適用於尚在有效期的全部訂單,但不會適用於已經過期或終止的訂單。鄧白氏建議客戶應及時下載並妥善保存適用其訂單的通用條款版本。客戶對本通用條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我們聯係。

(版本发布時間: 2025  4 月)
 

  1. 定義

    在本通用條款中,相關詞語定義如下:

    機密資訊

    指由揭露方提供給接收方的由揭露方以書面形式指定爲機密的資訊,或接收方應當合理知悉為機密的資訊。

    承包商

    指僅為支援客戶而被提供資訊或訪問服務的第三方,包括客戶的資料處理者和子資料處理者。

    處理、已處理或正在處理

    指對個人資料進行的任何操作或一系列操作,無論是否通過自動方式或使用人工智慧,如收集、記錄、組織、存儲、改編或更改、檢索、使用、通過傳輸披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排列或組合、退回或銷毀。

    充分保護

    指某一司法管轄區內適用的政府主管部門認定,另一國家、地區或國際組織的法律為個人資料或其他受監管資料提供了與該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基本相同的保護。

    鄧白氏

    指美商鄧白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住址為臺北市民生東路三段一三三號十三樓。

    訂單

    指在本通用條款下鄧白氏和客戶之間簽署的一份有效的資訊、服務和/或軟體訂單,包括本通用條款以及適用具體資訊、服務和/或軟體的條款和條件。

    第三方供應商

    指為協助鄧白氏向客戶提供服務而向鄧白氏提供資料、軟體或服務的第三方。

    服務

    指鄧白氏根據訂單的明確約定向客戶提供的資訊、軟體或其他產品或服務。

    個人資料

    指與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資料主體相關的任何資料元素、資料元素集、檔、記錄或其他資訊,或隱私和資料保護法規定的任何更廣泛的含義。個人資料可包括商業聯繫資料。

    關聯方

    指(1)相關主體的任何子公司、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子公司;(2)任何直接或間接受該等主體控制,或控制該等主體,或與該等主體受共同控制的實體。為避免疑義,本通用條款下的客戶關聯方僅限於位於台灣的客戶關聯方。

    受監管資料

    指根據適用的法律有特定要求的任何資料或資訊,包括個人資料。

    接收方

    指接收機密資訊的一方。

    揭露方

    指揭露機密資訊的一方。

    客戶

    指訂單列明的客戶。

    客戶資料

    指任何客戶向鄧白氏提供的資料(可能包含個人資料)。

    聯繫資訊

    指鄧白氏為實現溝通與業務拓展而收集和整理的與個人相關的資訊,此類資訊可能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職務、電子郵箱位址和實際位址。

    破產事件

    指(1)如果一方召集與債權人的會議,並就與債權人的任何其他重整計畫或安排(或為債權人利益進行任何轉讓)做出自願安排或提議,(2)一方不能償還其債務的;(3)如果一方的全部或任何重大業務或資產被指定的受託接管人、管理接管人或類似管理人接管時;(4)如果為就任何一方清算(為聯合或重組的目的除外)或為就一方做出行政管理令或指定接管人做出決議而召集會議或採取其他步驟,或任何為清算一方的該等命令或指定做出,或有效決議獲得通過。

    全球資料保護附錄

    指鄧白氏不時更新的與隱私和資料保護法以及個人資料和受監管資料的保護有關的合約 ,內容詳見 http://www.dnb.co.uk/dpa

    區域

    指一份具體訂單特別指明的地區,如訂單無特別指明,則應理解為臺灣。

    人工智慧技術

    指基於機器的、被設計為以不同程度自主運行的系統,並且該系統能夠針對一組給定目標而生成影響真實或虛擬環境的預測、建議、內容或決策,包括但不限於深度學習 NLP 演算法、大型語言模型、小型語言模型、生成式人工智慧系統或任何衍生技術和應用,無論其是現在存在的還是將來可能發展的。

    軟體

    指鄧白氏根據訂單不時向客戶提供的電腦程式或應用(包含遠端接入),文檔和媒體。

    商業聯繫資訊

    指鄧白氏收集和彙編的與個人就業、承包商、董事會成員或其他商業身份有關的資訊,包括有關獨資經營者的資料,以便進行溝通和拓展業務,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職稱、電話、電子郵件和地址。

    生效日

    指訂單規定的生效日。

    適用的法律

    指一方基於服務、資訊和在服務內訪問的任何其他資料而受制於的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法規,包括但不限於人工智慧法、隱私和資料保護法、經濟和貿易制裁、反腐敗以及行銷和廣告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在每種情況下均可進行修訂、修改、補充或重述。

    資訊

    指鄧白氏根據一份訂單不時通過服務和/或軟體向客戶提供的所有資訊。

    衍生資訊

    指全部或部分資訊(包括匿名形式)的任何增強、修改或衍生作品。

    資訊處理者

    指代表一方處理資料的人。

    資訊主體

    與中國、歐盟及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內適用的隱私和資料保護法中定義的含義相同。

    索賠

    指任何第三方的索賠、要求、訴訟或程式。

    隱私和資料保護法

    指任何與隱私(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通信隱私)、資料保護、資料治理、資料安全、網路安全和運營韌性相關的適用法律和法規,包括相關司法管轄區不時生效的與使用和處理個人資料相關的實施細則、指南和行業標準,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保護法》(PDPA)、歐盟第2016/679號法規《歐盟通用資料保護條例》(GDPR)、《英國通用資料保護條例》、《歐盟隱私和電子通信條例》、《歐盟數字運營韌性法案(適用于金融領域)》(DORA),《印度數字個人資料保護法》(DPDPA)、《美國反垃圾郵件法》、《美國電話消費者保護法》(TCPA)、《加州消費者隱私法案》(CCPA)以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類似隱私和資料保護法律。儘管有上述規定,如果一方受行業特定的法律法規的約束,本通用條款中的任何內容均不使另一方受此類法律法規的約束,除非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與一方作為資料處理者或以其他形式的承包商的角色所承擔的職責有關。

    用戶

    指代表客戶獲得和/或使用服務的客戶的雇員。

    智慧財產權

    指(1)任何專利、設計、設計權利、商標、商號(包含所有相關商譽)、著作權、精神權利、商業秘密、資料庫權利、功能變數名稱、地理標誌、實用新型所包含的和與此有關的權利,並包含上述專案的全部註冊、申請註冊和申請註冊的權利的利益和所有具有上述項目性質的權利,各項權利均在全部期限(包括任何延期或續展)和任何可強制執行的區域內有效;和(2)其他具有類似性質或具有相同或類似效果的,可在世界任何地方存續的其他智慧財產權和保護形式。

  2. 確認
    1. 直到鄧白氏接受適用的訂單,無論(1)以書面形式接受(鄧白氏授權代表簽名或關於該訂單的鄧白氏發票送達客戶)或,(2)按鄧白氏不時規定的程式通過電子形式接受,否則在本通用条款下不產生提供任何資訊、服務或軟體的義務或就任何資訊、服務或軟體付款的義務。
    2. 雙方之間的所有訂單在生效期内均受本通用條款約束,並且所有該等訂單均通過引用適用本通用條款。所有服務將根據本通用條款和適用的訂單條款提供。
  3. 關聯方
    1. 如果訂單明確允許客戶將鄧白氏提供的服務使客戶關聯方可獲得,客戶應提前告知鄧白氏該等關聯方的範圍及信息。
    2. 經鄧白氏同意后,客戶承諾,客戶關聯方應被客戶訂單下相同條款以及本通用條款所約束,如果因客戶關聯方的行為或疏忽導致其違反客戶訂單條款和/或本通用條款,客戶應向鄧白氏承擔賠償責任。
  4. 訂單許可範圍
    1. 鄧白氏接受一份訂單後,並受制於本通用條款的約定,鄧白氏將向客戶頒發一份非獨占的、限制性的、只針對客戶的、不可分許可的、不可轉讓的許可以使客戶獲得和/或使用根據該訂單提供的服務,且服務不得用於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侵犯公民或組織合法權益等目的。該許可的期限和條款以及使用者數量在適用的訂單中列明。除非訂單明確允許,否則客戶不得向任何其他方就服務的整體或部分轉許可或將服務包含的權利或與之有關的權利授予任何其他方。
    2. 服務僅為客戶內部使用而向客戶進行許可。客戶不得將服務用作確立下列個人資格的因素:(1)主要用於個人、家人或家庭目的的信用或保險,或(2)就業。客戶也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在任何媒介上允許任何其他方獲得、使用任何服務(無論整體或部分)或使之處於可獲得的狀態;客戶也不得使用或允許使用服務:(1)以產生(將)向第三人提供的任何統計資料或其他資訊(包括作為向其他方提供建議的基礎),(2)與其它資訊資料庫進行任何對比並(將)向第三方提供該對比,或(3)與向第三方提供意見或建議相關。
    3. 在未經鄧白氏的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客戶不得主動在任何法律程式中出示任何資訊。如果客戶收到要求其在法律程式中出示任何資訊的出庭作證傳票、到庭傳喚、搜查令或政府命令,客戶應(1)立即通知鄧白氏該等要求的細節及其擬出示的資訊,和(2)採取一切合理措施(a)盡可能少地出示資訊和(b)就任何出示的資訊獲得對其有利的書面保密承諾。
    4. 客戶所下達的每一份訂單均應指明允許客戶獲得和/或使用根據訂單所提供的服務的區域。客戶同意其應當(且將促使其使用者應當)僅在訂單中指明的地點獲得和/或使用服務以在區域內支援其業務運作。客戶不得與區域外的人設置或共用任何用戶名、密碼或資訊。
    5. 客戶不得(1)試圖獲得、使用、修改、複製、逆向開發,或通過其他方法獲得軟體的原始程式碼,或(2)複製、下載、上傳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複製資訊或軟體,本通用條款或適用的訂單明確許可的除外。
    6. 除軟體本身設計的可用於訪問、匯出資訊的功能之外,客戶不得以任何機械化、程式化、自動化、腳本化或任何其他自動化方式訪問和獲取(或爬取)資訊。
    7. 鄧白氏可自行或委託第三方以十二(12)個月內不超過二(2)次,或適用的法律可能要求的其他頻率,並進行合理通知以及在正常營業時間內,對資訊和服務使用、存儲和傳輸的地點和電腦系統,與客戶履行訂單及本通用條款項下義務有關的記錄進行檢查。鄧白氏將把任何檢查限於確認對本通用條款、適用的訂單和適用的法律的遵守所合理必要的範圍內。如果客戶要求,鄧白氏將就其授權代表在進行檢查時可能偶然獲得的任何資訊簽署一份保密合約(以鄧白氏可合理接受的形式)。
    8. 在獲得鄧白氏事先書面許可(可通過電子郵件做出)的情況下,客戶可以雇傭承包商持有和/或處理資訊,前提是客戶與承包商之間簽訂一份有效書面合約(“資料處理合約”),並約定:(a)承包商對資訊的獲得和使用應嚴格限於為客戶提供特定服務且承包商不得為其他任何目的複製或使用資訊,(b)資訊是鄧白氏財產且不得由承包商向任何其他方揭露和分發,(c)當以下事件中較早的一個發生時,承包商應向鄧白氏返還資訊或向鄧白氏證明資訊已銷毀:客戶與承包商的合約終止,或本通用條款或適用的訂單終止或期滿,(d)為適用的隱私和資料保護法的目的,客戶認可客戶是“資料控制者”並且承包商是資訊的“資料處理者”,並且(e)承包商將遵守任何適用的隱私和資料保護法。客戶(1)應就承包商對承包商協議的遵守承擔責任以及(2)應就因承包商違反或未能遵守承包商協議而引起的任何索賠主張賠償鄧白氏並使鄧白氏持續獲得賠償。該等承包商不得代表客戶為信貸、行銷或供應方面提供決策的目的使用資訊。如果客戶要求且鄧白氏允許在區域以外的地方使用承包商,則鄧白氏保留在適用的訂單項下的費用之外,自行決定向客戶額外加收該等費用的5%的權利(該等額外費用應在指定該等承包商之前向鄧白氏支付)。
    9. 測試產品。鄧白氏可邀請客戶免費試用尚未向市場正式投放推廣的產品或服務(“測試產品”)。客戶可自行決定接受或拒絕任何此類試用。客戶僅可將測試產品用於評估產品可行性和向鄧白氏提供反饋的用途。測試版產品可能包含有錯誤。鄧白氏可自行決定在任何時間停止試用產品。
    10. 樣本資料。應客戶要求並由鄧白氏自行決定,鄧白氏可向客戶提供有限數量的資訊,許可期限為三十(30)天,僅供客戶用於體驗和測評服務目的,不得用於任何商業目的(“樣本資料”)。樣本資料將被標注為樣本資料或概念驗證資料。樣本資料的提供無任何類型的保證。
    11. 客戶同意,除非得到鄧白氏的事先批准,否則不得為以下目的全部或部分使用資訊和任何衍生資訊:(i) 為開發替代品以代替信息,或與鄧白氏的資訊或服務競爭或取代鄧白氏的資訊或服務; (ii) 在專有或第三方的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中使用(如ChatGPT、Gemini等) ,包括但不限於訓練、奠定、提示或調整大型語言模型(LLM)、基礎模型或其他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
  5. 遵守法律
    1. 客戶承諾其將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以及區域内監管機關的指導和要求使用服務。客戶不得使用任何服務進行任何不公平或欺騙性的行為或任何與犯罪活動有關的行為。
    2. 在向客戶提供服務時,鄧白氏將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以及區域内監管機關的指導和要求。客戶理解並同意,鄧白氏有權根據適用的法律、標準或區域内監管機關的指導和要求,對其提供的服務進行調整(包括但不限於內容修改、版本更新、暫停或終止提供產品或服務等)。鄧白氏將就該等調整與客戶進行及時溝通,但該等調整不得視為鄧白氏違約。
    3. 在服務包含人工智慧技術的情況下,鄧白氏將根據其: (i) 人工智慧倫理政策聲明(載於 https://www.dnb.com/content/dam/english/company/DNB_AI_Ethics_Policy_Statement.pdf)和 (ii) 適用的法律中規定的標準提供此類人工智慧技術。
  6. 鄧白氏環球編碼®

    鄧白氏環球編碼®是由鄧白氏所屬集團以及其頒發者專有並控制的,用於商業識別的獨一的數位序列編碼。鄧白氏在此授予客戶一個非獨占的、永久的、受限的許可僅為識別目的並僅供客戶內部商業用途而使用鄧白氏環球編碼®(不包括鄧白氏環球編碼®連結)。在可行的情況下,客戶將稱編碼為“鄧白氏環球編碼®”並聲明“D-U-N-S®是鄧白氏的注冊商標”。
     

  7. 付款
    1. 除非在適用的訂單中另有規定,否則客戶應在相關發票開票日後的三十(30)日之內就每份訂單向鄧白氏支付全部費用(包括任何適用的增值稅,代扣所得稅或類似稅款)。除非在適用的訂單中另有規定,訂單中所列明的費用為不含稅金額,客戶應支付與訂單有關的相關稅費。
    2. 如有遲延付款的情形發生,鄧白氏對客戶可就其未付款項按每月百分之一點五(1.5%)的費率收取遲延付款違約金直至付款完畢。在不損害鄧白氏依據本通用條款、適用的訂單或法律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救濟的前提下,如果任何費用在:(1)到期後十五(15)天后仍未支付,鄧白氏有權提前不少於四十八(48)小時通知(可通過電子郵件)客戶後中止對欠付款項相關的服務的獲得和/或使用,直至付清欠款,及/或(2)到期後三十(30)天后仍未支付,則(a)鄧白氏有權(如適用)在不提前通知的情況下取消相關分期付款安排,所有應付款項均應立即到期,及/或(b)鄧白氏有權提前不少於四十八(48)小時書面通知客戶取消與欠付款項相關的訂單。
    3. 特定服務的價格和產品描述應在適用的訂單中列明,或如果未在適用的訂單中列明,適用的定價將由鄧白氏不時制定和公佈。就“現買現付”的訂單,鄧白氏保留在任何時候修改定價和產品描述的權利,條件是就任何適用的修改給予客戶不少於三十(30)天的通知。
    4. 如果客戶超出了訂單中許可的使用範圍,客戶將根據適用的訂單中列明的費率向鄧白氏支付該等超範圍使用費(或者,如果訂單中未規定該等費率,則按鄧白氏不時制定的最高“現買現付”費率支付)。
  8. 智慧財產權
    1. 客戶認可,資訊和軟體均屬鄧白氏或鄧白氏集團關聯公司專有並可能包含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商業秘密、已獲得專利的或可獲得專利權的發明、資料庫或其他鄧白氏花費巨大努力和支出創造的材料。本通用條款的任何內容均不應被視為或理解為鄧白氏或鄧白氏集團關聯公司向客戶分配或轉讓任何智慧財產權的法定權益,該等智慧財產權應一直為鄧白氏或鄧白氏集團關聯公司的財產。鄧白氏/鄧白氏集團關聯公司保留服務中的所有智慧財產權,客戶僅根據本通用條款的明確授權獲得該等權利。客戶不得以任何方式質疑資訊或軟體的有效性或鄧白氏/鄧白氏集團關聯公司在資訊或軟體中的智慧財產權或所有權。客戶將在所有資訊和軟體的複製品上複製鄧白氏/鄧白氏集團關聯公司的著作權和專有權利的圖例和說明。
    2. 除了鄧白氏及其全球關聯方可以為宣傳推廣其產品或服務之目的而對外揭露客戶名稱及商號、客戶商標及服務標識、客戶購買鄧白氏的產品資訊、應用場景及使用體驗之外,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在任何新聞發佈、出版、廣告或背書中使用另一方的商號、商標或服務標識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未經鄧白氏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揭露本通用條款及訂單的存在或任何本通用條款及訂單的定價或條款、或者對外宣稱與另一方有任何的合作關係(除非被區域内監管機關要求這樣做,這種情況下,其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儘量少地進行揭露並就該等揭露獲取對其有利的書面保密承諾)。
    3. 除非獲得揭露方的事先同意,接收方將以對待自身機密資訊同樣的方式對待揭露方的機密資訊,基於:(1)接收方可以與需要知曉的其雇員和/或服務商共用機密資訊以履行本通用條款和訂單下的義務,以促使提供服務,前提條件是該等雇員和/或服務商均受制於與本條規定的約束性實質相同的保密義務,且接收方就該等雇員和/或服務商使用機密資訊承擔責任;(2)鄧白氏可以與其全球關聯方共用機密資訊。揭露方承諾並保證其具備將機密資訊向接收方揭露的所有必要的法律權利、所有權、同意和授權。機密資訊不應包括以下資訊:(1)非通過接收方的行為或疏忽而進入公眾領域;(2)在揭露方向接收方揭露之前即合法地為接收方所佔有;(3)通過有權不受限制地揭露機密資訊的第三方合法地向接收方揭露;或(4)由接收方在未使用或參考機密資訊的情況下獨立開發或發現。
    4. 鄧白氏向客戶保證(1)其有權向客戶進行第4.1條規定的授權以及(2)就鄧白氏所知,在適用的訂單的生效日,當資訊和軟體根據本通用條款使用時,不侵犯區域內第三方的現有智慧財產權。前述保證在客戶未使用軟體的最新版本,或以任何方式修改資訊或軟體,或將資訊或軟體與非由鄧白氏提供的材料結合時不適用。
    5. 客戶應採取並保持有效安全措施使資訊和軟體僅能為需要知曉的授權使用者獲得,並保護資訊和軟體免於未授權的使用、更改、獲取、發表和分發。在任何情況下,該等安全措施都至少應相當於客戶用於保護自身最機密資訊採取的安全措施。客戶應在鄧白氏要求時向鄧白氏提供該等安全措施的描述。如出現違反或可能違反該等安全措施的情況時,客戶應立即(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知悉後四十八(48)小時)書面通知鄧白氏任何涉及、或客戶合理認為涉及未授權獲取、使用或揭露資訊或軟體的安全事故。
  9. 個人資料和客戶資料
    1. 客戶可以自行決定不時向鄧白氏和/或鄧白氏全球關聯方提供客戶資料。當客戶資料是為使鄧白氏履行一份適用訂單下的義務而向鄧白氏提供時,客戶授予鄧白氏一項限制性的、非排他的、可撤銷的、無許可費的授權以僅為一份適用訂單列明的目的而使用該等客戶資料。當客戶資料是為驗證和/或提升鄧白氏的商業資訊服務的額外目的而提供時,客戶授予鄧白氏一項非排他的、無許可費的授權以為該等目的而使用客戶資料(鄧白氏不會揭露客戶資料的來源,除非法律要求)。鄧白氏可以向其全球關聯方揭露客戶資料。
    2. 客戶承諾並保證(1)其具備向鄧白氏提供客戶資料的所有必要法律權利、所有權、同意和授權;(2)客戶資料不會包含任何包含煽動暴力,恐怖主義或其他不法行為或淫穢,非法或欺騙性材料的資料等資訊;且(3)客戶將不會向鄧白氏提供任何身份證件號碼、駕照號碼、帳號、信用卡或借記卡號碼(若適用的用於支付目的之客戶自己的卡除外),或允許訪問該人帳戶的個人識別碼或密碼,或透露種族或族裔血統、政治見解、宗教或哲學信仰、工會會員、遺傳或生物特徵數據(包括基因)以唯一識別自然人目的之個人數據、有關健康的數據(包括病歷、醫療、健康檢查)、或有關自然人的性生活或性取向的數據、以及與刑事定罪和犯罪有關的敏感數據或與敏感個人資料同等定義的資料。
    3. 鄧白氏可依據客戶的指示對客戶提供的個人資料進行處理,並將確保採取適當的技術措施(包括加密)和組織措施以避免對該等個人資料未經授權或非法處理,並防止該等個人資料的意外丟失或破壞或損壞(包括足夠的備份和災難恢復系統)。
    4. 當法律要求鄧白氏揭露客戶提供的個人資料時,鄧白氏將揭露範圍嚴格限於法律的要求。在不損害本條規定的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如數據主體行使其在適用的隱私和資料保護法允許和必要的範圍內獲得其個人資料的權利時, 鄧白氏和客戶將合作並協助另一方允許資料主體行使該權利,並且當需要一方同意時,該等同意將不會被不合理的拒絕或拖延做出。
    5. 鄧白氏將及時執行客戶發出的要求修改、轉移或刪除客戶提供的個人資料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請求。
    6. 鄧白氏將採取合理措施以確保接觸客戶提供的個人資料的雇員的可靠性,包括確保所有該等雇員均接受了適用的隱私和資料保護法培訓。鄧白氏將僅限有商業需要的雇員接觸客戶提供的個人資料(包括在測試環境下)。
    7. 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如果鄧白氏處理受適用的法律約束的個人資料或其他受監管資料,雙方將根據以下規定處理此類個人資料或其他受監管資料: (i) 其適用的隱私權聲明和針對個人資料或其他受監管資料依法要求進行的其他披露事項; (ii) 全球資料保護附錄(該附錄將界定客戶和鄧白氏在處理此類個人資料或其他受監管資料方面各自的角色和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保護個人資料和其他受監管資料的保障措施、個人資料或其他受監管資料的處理地點以及鄧白氏對承包商的使用情況);以及 (iii) 適用的通用條款與條件。
    8. 鄧白氏與客戶就聯繫資訊達成如下約定:
      1. 聯繫資訊可能並非直接從資料主體處獲得,資料主體可能未主動選擇接受或未以其他方式明確同意明確表達接受直接行銷,鄧白氏也不會對無線禁止行銷名單、謝絕來電名單或其他選擇退出名單(除鄧白氏自身名單外)中的聯繫資訊進行清洗
      2. 客戶應在將聯繫資訊用於直接行銷或任何其他許可的目的之前,查看所有適用的隱私和資料保護法,並應遵守與客戶使用聯繫資訊相關的適用隱私和資料保護法。
      3. 鄧白氏可能會提供有關市場層面的合規規則和限制的資訊(“合規洞察”),以助力提升透明度並協助客戶瞭解合規洞察,但鄧白氏明確聲明不會對使用或依賴任何此類合規洞察承擔任何責任。鄧白氏不承擔對因使用該等合規洞察而產生的任何損害、損失、成本、索賠或費用。
      4. 屬於商業資料的聯繫資訊只能用於與個人就其業務或商業事宜進行交流或促進交流。
      5. 在向資料主體發送任何直接行銷內容之前,客戶有責任遵守鄧白氏向客戶提供的任何顯示資料主體已明確反對接收直接行銷(以及客戶自身和任何適用的退出列表)的指示。客戶行銷和銷售材料中的退出條款和/或選擇退出連結不應涉及退出鄧白氏行銷名單和/或資料庫。如果客戶使用聯繫資訊的方式違反上述要求,鄧白氏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害、損失、成本、索賠或費用。
    9. 客戶保證會及時處理鄧白氏轉達的資料主體權利請求。客戶進一步保證,在適用的隱私和資料保護法要求的範圍內,其將向(個人資料被處理的)資料主體提供有關處理活動的相關資訊、通知或檔,並將視情況從此類資料主體(或從有管轄權的資料保護機構或其他隱私和資料保護執行監管機構)處獲得必要的同意、授權或批准;同時,將視情況遵守進一步的通知或資訊披露要求。
  10. 終止
    1. 除非本通用條款另有明確約定,否則本通用條款將在適用的訂單期限內持續完全有效。
    2. 在不損害鄧白氏在本通用條款第7.2條項下的權利的前提下,當客戶(或其承包商)違反本通用條款第4、5、8或9條時,鄧白氏有權不經事先通知,立即中止服務和/或中止客戶對任何資訊或軟體的使用,鄧白氏應及時通知客戶(可通過電子郵件)該等中止並對違約進行調查。如果該等違約不可補救(至鄧白氏合理滿意的程度),鄧白氏應及時將其認定結果通知客戶(可通過電子郵件)並且鄧白氏有權自行決定提前至少七(7)天書面通知終止適用的訂單和/或本通用條款。如果該等違約可以補救,鄧白氏應立即書面通知客戶其認定結果並(1)如果違約在鄧白氏發出該等通知後七(7)天之內得到補救(至鄧白氏合理滿意的程度),鄧白氏應立即恢復服務並許可客戶繼續使用資訊和/或軟體,或(2)如果該等違約未按上述獲得補救,鄧白氏有權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立即終止受影響的訂單和/或本通用條款。
    3. 雙方理解並同意,因台灣、美國或其他適用的司法轄區內不時有效的任何適用的法律或區域内監管機構的要求(前述適用的法律法規或區域内監管機構的要求統稱為“法令”)導致鄧白氏無法繼續提供本通用條款和/或適用的訂單項下的資訊、服務和/或軟體的,鄧白氏有權立即暫停提供本通用條款和/或任何適用的訂單項下的資訊、服務和/或軟體,並通過書面通知終止本通用條款和/或任何適用的訂單。鄧白氏依據本條款約定終止本通用條款和/或適用的訂單的行為不應視為對本通用條款和/或適用的訂單的違反。
    4. 當任何一方違反本通用條款或訂單的上述第7.2條或第10.2條未涵蓋的任何條款,且該等違約不可補救時,守約方有權提前至少七(7)天書面通知另一方自行決定終止受影響的訂單和/或本通用條款。如果該等違約可以補救,守約方應立即通知違約方補救違約所需的行動,如果違約方在收到該等通知後三十(30)天內仍未補救該等違約,守約方有權自行決定立即終止受影響的訂單和/或本通用條款。
    5. 如果一方發生破產事件,另一方可通過書面通知立即終止本通用條款和任何適用的訂單。
    6. 本通用條款或適用的訂單期滿或終止(或收到旨在取代之前獲取的軟體或資訊的軟體或資訊)時,除非鄧白氏和客戶書面另行約定,如適用,客戶將立即刪除或銷毀鄧白氏向其提供的資訊的全部原件和複製品,並且經要求,向鄧白氏提供刪除或銷毀的證明。儘管有前述規定,鄧白氏許可客戶僅為歷史存檔目的(例如災難恢復、合規和客戶為遵守法律而使用資訊之證據),並以紙質形式或在非運營性系統中保留資訊副本(以下簡稱“留存資訊”)。客戶不得為任何商業用途或替代鄧白氏服務之目的而使用該等留存資訊。
    7. 如在未獲得鄧白氏書面許可,或本通用條款下的其他方式的許可的情況下,客戶在訂單或本通用條款期滿或終止後繼續獲得或使用期滿或終止的訂單或本通用條款(視情況)項下的服務、資訊和/或軟體的,除鄧白氏有權獲取的其他救濟之外,客戶將有責任按照鄧白氏不時制定的最高“現買現付”費率並按照鄧白氏指明的付款條件向鄧白氏支付其繼續獲得和/或使用的服務、資訊和/或軟體的費用。
    8. 鄧白氏行使本第10條項下的任何中止或終止的權利均不應影響鄧白氏在本通用條款、適用的訂單或法律下的任何其他權利或救濟。在不影響鄧白氏擁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救濟的前提下,客戶認可並同意損害賠償並不足以作為客戶違反本通用條款的足夠救濟,相應地,鄧白氏應有權就客戶對本通用條款的可能違反或實際違反尋求禁令救濟。
    9. 本通用條款第4、6、8、9、10.8、11、12、13.12條應在訂單到期或終止後視為繼續有效。
  11. 賠償
    1. 各方應自擔費用對因其提供或使用服務(視情況而定)違反適用的法律而產生的或聲稱違反適用的法律的任何索賠進行抗辯和處理。
    2. 賠償方應賠償並使受償方免遭第11.1條項下索賠引起的損失。受償方應就索賠及時通知賠償方,並應盡合理努力減輕損失。賠償方有權控制任何該等索賠的辯護,包括上訴、談判和任何和解或妥協,前提是:(1)如果受償方是客戶,客戶有權批准任何影響客戶使用服務的和解或妥協條款,但不得無理由拒絕該等批准;以及(2)如果受償方是鄧白氏,鄧白氏有權批准任何和解或妥協的條款,但不得無理由拒絕該等批准。受償方應在任何索賠的抗辯中提供所有合理的配合。
  12. 免責條款
    1. 在客戶利用評分、評級、排名、指數和分析(“評分”)來做出是否授予信貸或保險的決定時,客戶聲明並保證其不會僅依據評分做出是否授予或提供此類信貸或保險的最終決定。 客戶應按照鄧白氏透明度聲明中所規定的此類評分的預期目的和限制來使用評分,該透明度聲明詳見鄧白氏的分析披露內容,網址為 https://www.dnb.com/about-us/our-analytics.html
    2. 每一個商業決策在一定程度上都代表了一種風險的假設,鄧白氏提供的資訊是客戶決策過程中的參考工具之一,鄧白氏在提供資訊時並不承擔客戶的風險。客戶有責任決定鄧白氏提供的資訊是否足以供客戶使用且客戶在依賴資訊時應運用其自身的技能和判斷。
    3. 除非本通用條款或適用的訂單另有明確規定,否則(1)所有資訊、服務或軟體均是在“現有”、“可獲得”的基礎上提供,(2)鄧白氏及其第三方供應商對資訊不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擔保,包括準確性、完整性、即時性、品質滿意程度、與描述的一致性或適用於某一特定目的的任何擔保,(3)鄧白氏及其第三方供應商不擔保服務將是不中斷的或無錯誤的,並就服務的可獲得性、服務層級或履行、或鄧白氏取得、編譯和解釋服務的行為不做任何承諾或保證。
  13. 責任限制
    1. 各方對另一方就因其自身或其雇員、代理或分包人的過失而導致的死亡或人身傷害,或欺詐性不實陳述而承擔的責任不應受限制。
    2. 鄧白氏及其第三方供應商在一份適用的訂單下的全部責任,無論產生自合同、侵權或其他(在每種責任類型中均包括過失),累計將不超過客戶在該訂單下對鄧白氏的累計已付款。
    3. 任何一方均不應就任何種類的特別、間接或後果性損失(包括任何利潤損失、商譽損失、商業機會損失)承擔責任,即使該等損失可合理預見或者一方已被另一方告知該等損失的可能性。
  14. 其他條款
    1. 全球產品和資料生命週期政策。 本通用條款和相關訂單下許可使用的鄧白氏服務將遵循鄧白氏全球產品和資料生命週期政策,詳見 https://www.dnb.com/utility-pages/product-lifecycle-policy.html

    2. 完整協議。 本通用條款、所有訂單、任何附件和附表,以及任何適用的線上服務條款,構成鄧白氏和客戶之間關於服務的完整合約。雙方之間此前關於本通用條款事項的所有口頭或書面協議均被本通用條款取代。任何在生效日有效的訂單,應自生效日起受本通用條款約束。在任何情況下,客戶的條款或條件(包括在客戶購買訂單所附的條款或條件)均不適用於任何訂單或改變本通用條款。本通用條款中的標題僅作為參考且不應影響對本通用條款的解釋。
    3. 優先。 在本通用條款與任何訂單發生衝突時,就該等衝突應以訂單條款為准。
    4. 可分割性。如果本通用條款或訂單的任何條款被有管轄權的法院、仲裁庭或政府機關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則該等條款的無效和無法執行不應影響本通用條款或訂單的其他條款,並且不受該等無效或無法執行影響的其他條款仍具有完全的效力。雙方在此同意將嘗試以在經濟、法律和商業目標上最接近無效或無法執行條款的有效或可執行條款替代任何該等無效或無法執行的條款。
    5. 棄權/修改。未行使,或遲延行使本通用條款、訂單或法律規定的權利、權力或救濟並不構成對該權利、權力或救濟的棄權。如果一方豁免對本通用條款或訂單任何條款的違反,並不意味著該方對任何後續違約的豁免。本通用條款或訂單明確規定的所有權利和救濟均可累積並且不影響任何一方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或救濟。與本通用條款或訂單相關的任何修改,附件或棄權必須以書面形式做出並由雙方簽署。
    6. 轉讓。 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轉讓本通用條款及適用的訂單,但鄧白氏可在如下情形下轉讓:(1)向控制鄧白氏、被鄧白氏控制或與鄧白氏受共同控制的鄧白氏集團客戶轉讓;或(2)作為重組、合併或出售鄧白氏的重大資產的一部分而轉讓。任何違反本條款的轉讓均屬無效。
    7. 不可抗力。鄧白氏不就任何對本通用條款或任何訂單項下義務的遲延履行或未履行承擔責任,如果該等遲延或未履行是由於鄧白氏無法合理控制的事件、情況或原因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鄧白氏有權合理延長其履行義務的期限,如果遲延或未履行的期間連續持續三十(30)天,客戶可以提前至少三十(30)天書面通知鄧白氏取消受影響的訂單。
    8. 通知。 除下述第14.9條另有約定的情形之外,向一方發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均應以書面做出並應僅以預付費用且存檔的投寄,掛號信或親自送達的形式,如果是向鄧白氏送達,則按本通用條款開頭關於鄧白氏定義列明的地址送達,如果是向客戶送達,則按向鄧白氏下達的最近一份訂單中列明的位址送達(或一方事前向另一方書面或在訂單中通知的位址),並在投遞兩(2)個工作日(僅指週一至週五,區域内的法定節假日除外)後視為送達。證明該等通知遞送的位址正確並已被正確地送達至該位址或已被預付費用且存檔的投寄或掛號信的郵寄機構接收便足以證明上述送達的完成。
    9. 電子郵件使用。 電子郵件可以被用作日常溝通且在本通用條款或訂單另行明確允許的情況下視為雙方不時通知另一方的方式,只要該等電子郵件是在各方的有效公司郵箱帳戶之間發送。為免疑義,電子郵件通知不構成為本通用條款第10.3條、第10.4條、第10.5條、第14.5條或第14.6條目的而做出的書面通知或書面檔。
    10. 非重大變更。 如果(且僅在此範圍內)新的法律、或新的技術要求,或服務來源於第三方的,鄧白氏取得資料、服務或軟體的條款發生變化時,鄧白氏保留撤回、重新配置、修改和/或替代服務的權利,條件是該等變更並不實質改變服務的現有功能。如果任何該等變更影響一份訂單,鄧白氏應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儘快通知客戶。
    11. 第三方權利。 非本通用條款一方的人不享有依據本通用條款或法律依賴或強制執行本通用條款的權利,但鄧白氏的第三方供應商有權與鄧白氏同等程度地獲得第11條和第12條項下的利益和保護。
    12. 法律適用。 本通用條款和每份訂單(以及與之相關或由其產生的一切合同義務或非合同義務)均應適用台灣法律並據其解釋。任何由本通用條款和某份訂單引起或與本通用條款和某份訂單有關的爭議應提交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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